(2015)仓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建生、韩宝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李建生,韩宝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胜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映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生,男,1978年5月10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韩宝凤,女,1980年9月29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漳州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生、韩宝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玉本民事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