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635号罪犯周朋,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连带民事赔偿30928.84元。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判决后周朋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月19日本院以(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2年10月12日周朋获减刑一次,减刑二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周朋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朋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3.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6—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