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执民字第14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飞腾、丁松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飞腾,丁松雅,展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44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飞腾。被执行人丁松雅。被执行人展泉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松雅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