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昌伍与许定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伍,许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4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昌伍,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许定勇,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张昌伍与许定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笫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除已冻结其银行存款542.16元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笫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 柱 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 令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