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仁和与崔思禹、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仁和,崔思禹,王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潘仁和,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思禹(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春,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仁和与被执行人崔思禹、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春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