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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仁和与崔思禹、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仁和,崔思禹,王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潘仁和,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思禹(禺),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春,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仁和与被执行人崔思禹、王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春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