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钢、巴图、阿拉塔法、奈日拉图、宝音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钢,格日乐其木格,巴图,阿拉塔夫,奈日拉图,宝音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45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金钢,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格日乐其木格,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图,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塔夫,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奈日拉图,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宝音图,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钢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zzz、被执行人格日乐其木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yyyy、被执行人巴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xxxx、被执行人阿拉塔夫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yyxx、被执行人奈日拉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yyxxx、被执行人宝音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