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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与周育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周育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05号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奇。委托代理人李海龙,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育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育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