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卓蹇与李永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卓蹇,李永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25号原告谭卓蹇,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陈蓓蕾。被告李永春,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肖辉,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定川,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卓蹇与被告李永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谭卓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卓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