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淑凤与邓建美、王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凤,邓建美,王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40号原告曹淑凤,农民。被告邓建美,农民。被告王宽,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晨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