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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淑凤与邓建美、王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凤,邓建美,王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40号原告曹淑凤,农民。被告邓建美,农民。被告王宽,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蓝海大厦C座。负责人李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晨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