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翠苹与李晓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翠苹,李晓霞,山东红阳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翠苹,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红阳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经济开发区周北电厂东。法定代表人:孙启宝,厂长。委托代理人:郭飞,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彭翠苹、李晓霞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翠苹,上诉人李晓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秀旺,原审第三人山东红阳耐火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马士军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