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