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邢鑫、赵玉楦与赵霞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鑫,赵玉楦,赵霞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02号原告邢鑫,女,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赵玉楦,女,生于1995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赵霞年,女,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鑫、赵玉楦与被告赵霞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鑫、赵玉楦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邢鑫、赵玉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鑫、赵玉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鑫、赵玉楦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