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书欣与张建峰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书欣,张建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刘书欣,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建峰,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人刘书欣与被申请人张建峰合伙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书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5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5)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茜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