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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猛与被执行人朱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朱亮,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亮的银行存款34410.00元(本金34000.00元、执行费4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