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飒诉被告张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63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