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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飒诉被告张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63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