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成祥、姜喜珍与于坤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8号原告于某某。原告姜某某。被告于某某。上列当事人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某某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