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成祥、姜喜珍与于坤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8号原告于某某。原告姜某某。被告于某某。上列当事人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某某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