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晓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632号原告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宏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蕊,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彭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百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