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富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