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元芳与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芳,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刘元芳.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羡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芳与被告宽城中加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薛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