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风与叶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风,叶彪,张小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769号原告秦风,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彪,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邴建敏,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小均,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帅,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风与被告叶彪、第三人张小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风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