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