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法执恢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修华等债权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恢字第217号济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王修华、李继信、刘进玉、江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阳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1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阳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传 曾审判员 索 同 伟审判员 ��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社 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