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884-1号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南路208号高力常州国际汽车博览城G1幢404室。法定代表人李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为帅,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庄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新思达手袋实业有限公司、庄志勇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527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57元,由原告江苏紫荆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为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