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国营荆州市荆州区红旗林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21-3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周辉东。第三人:国营荆州市荆州区红旗林场,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汉宜公路26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姜云国,场长。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第三人国营荆州市荆州区红旗林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21-2号裁定,裁定查封、冻结第三人国营荆州市荆州区红旗林场560961.4元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国营荆州市荆州区红旗林场560961.4元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