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某甲、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蔡某某,蔡某甲,谢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旱谷村9社。被告蔡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何家坝村456号。被告蔡某甲,男,生于1968年5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何家坝村456号。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恩阳镇何家坝村4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某甲、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岳劲松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喻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