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欧阳秀文与李楚学、李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秀文,男。被执行人刘楚学,男。被执行人李翠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楚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楚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翠梅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楚学、李翠梅的银行存款584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