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欧阳秀文与李楚学、李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秀文,男。被执行人刘楚学,男。被执行人李翠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楚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刘楚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李翠梅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楚学、李翠梅的银行存款584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