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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明强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吴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代表人耿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齐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强,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倪国新,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电信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明强与驻马店电信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吴明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驻马店电信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明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驻马店电信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吴明强撤回起诉;三、准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明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强代理审判员  王威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