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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立均申请潘亚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均,潘亚娟,杜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苇沟村一组,证件号码220121197307045116。被执行人潘亚娟,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5组。被执行人杜洪彬,地址榆树市新立镇大新村5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冯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