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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10分,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在接县局110指令前往曲沟镇鄣邓村301施工现场处置施工工人与鄣邓村村民李某乙打架的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已批捕)、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以上三人均刑拘在逃)等人煽动数十名群众围堵曲沟派出所民警和出警车辆,并谩骂民警,拍打警车,持续至下午16时30分左右,大批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曲沟派出所民警才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人程某某带离现场,严重妨害了曲沟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自己只是要求民警现场调解,没有煽动他人拦截警车,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10分许,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在接县局110指令前往曲沟镇鄣邓村省道301改线施工现场处置施工工人与鄣邓村村民李某乙打架的警情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煽动群众围堵曲沟派出所民警和出警车辆,并谩骂民警,拍打警车,阻止曲沟派出所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程某某带离现场,直至下午16时30分许,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曲沟派出所民警才将程某某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16日其弟弟李某乙在省道301改线工程的施工现场被程某某用砖块打翻,上午10点多曲沟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其和李某丁、李某丙、李某己、李某戊等人要求派出所的民警现场处理,不让把程某某带回派出所,后来施工方给了两万现金,快中午12点时派出所的就带人上车准备走,其要求民警必须给程某某戴上手铐,其看着程某某被戴上手铐后才让民警带着他上了警车。警车到村里后又停在大路边,其就和李某丙、李某戊又到了车跟前,拍打警车、车玻璃,后来李某丁从里面打开门,其就把李某丁拉下来了。李某丁就煽动人去打程某某,当时还有一部分人要去掀警车,派出所的警车下午4点来钟开始走的,现在知道错了,当时不应该强行要求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解决,不应该拦着警车不让走。2、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11月的一天,其叔叔李某乙被省道改线工程修路的人打了,派出所的民警去现场控制了工地上的人后,其起哄说工地上的人打了人就没事了,当时起哄闹事的主要有李某甲、李某丁、李某己。后来在村委会边又拦住闹事的主要有李某丁、李某戊,还有李某戊的老婆,当时李某戊开面包车拦住了带人的警车。3、证人杨某甲(曲沟派出所民警)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多,其与民警杨某、巡防队员李某庚、李某辛、赵某一块儿开车前往曲沟鄣邓村301线施工现场出警。其和民警杨某口头传唤程某某到曲沟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李某甲、李某己、李某壬、李某丁等人阻拦着不让将程某某带离现场,并煽动群众把其和工人围在了中间,其和其他民警站在工人和群众中间把他们隔离开。李某甲、李某己、李某丁等人拾起砖块砸人,后来村治安主任张某某、村长李某癸、政府陈某某主席陆续赶到了现场,但是李某己、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戊仍然不让其将人带走。周围的群众也跟着起哄,后来经过政府、村委和施工工人协商,由工地预付两万元医药费,李某丁他们才同意让将程某某带走,李某乙家属得到钱后,李某己又说让赔十万块钱。周围群众特别是李某己的家属也开始乱喊乱叫,说民警受了工地的贿,是工地的走狗,不让民警带人,非得让现场处理,后来所长王某甲和巡逻队员杨某乙、牛某、陈某等人陆续赶到了现场,经协商,同意给程某某带上手铐后将人带走,民警带着程某某往警车跟前走时,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挡到了警车门口不让上车,民警把他们拦到一边,将程某某带到了车上。走到鄣邓村委会门口,李某戊又驾驶面包车将警车堵住,后来李某丁挤到警车上,走到鄣邓南北大街南段时,李某己、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又将警车堵在了路中间,李某戊把他开的面包车斜着堵在了警车后面,非要把程某某拽到车下打程某某,其不给他们开车门,李某丁就在车里跺车门。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己、李某甲在车外面用手拍打车门、车玻璃,李某戊、李某丙还从路边拾起石头要砸车,并叫嚣着说不开车门就把车掀翻,说罢他们就围着警车去掀警车。后来政府的干部和支援民警陆续赶到了现场,一直持续到下午16时许,经过政府领导和村委会与他们多次协调,才离开现场。4、证人蔺某某(曲沟镇政府干部)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其接到镇政府通知,说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301线改线工地与鄣邓村村民纠纷时被村民围困,其到现场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和两辆出警警车被群众围着,政府的陈某某主席和派出所所长王某甲都在现场,李某乙的家属纠集数十人,将民警和警车围住,李某乙的家属李某丁一直说工地上的人要他的命了,非要和工地上的人闹到底,非弄死他们。说罢之后,李某丁就去拍打警车,拉车门,要把那个和村民发生冲突的工人从警车上拽下来,民警上去劝阻他们,他们就和民警推拽,有的人还从旁边拾砖块、石块要去砸警车,他们还在警车前面堵着不让走,一直僵持到下午16时30分左右,大批民警赶到后,警车才离开现场。5、证人李某A(曲沟镇鄣邓村村支部委员)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其接到电话说拆迁户又和工地上闹开了,其从村南头过去时看见派出所的警车带着程某某离开现场走了,听村干部李某癸说李某乙和工地上发生冲突了。说了会准备回家,在路上看见在街里又围了一群人,看见五六十个人围着警车不让走,非要进警车里打程某某,李某乙家属在警车跟前闹得比较凶,不让派出所的带人,最后说让施工方拿十万块钱押到派出所等以后处理事,大约下午四点派出所的警车才开走。6、证人陈某某(曲沟镇人大主席)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点多,S301改线工程项目部经理王某乙打电话说项目部负责人遭到村民围攻。其就到鄣邓村委会村支书李某癸一起去现场。见到二三十人在围攻项目部负责人,派出所民警在劝阻群众。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在地上坐着。其当时想派出所把项目部人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即可。但是现场起哄的人不让民警把人带走,围住警车,要求现场处理。后来派出所王某甲所长来到现场,说公安机关有规定,必须带回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就有人不断起哄,带头的有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李某丙、李某壬,还有几个人其不知道名字,这些人谩骂项目部人员,辱骂派出所民警,故意起哄要求民警给项目部负责人戴上警械。民警给项目部的负责人戴上手铐,要求带离现场时,又遭到李某丁、李某己等人的阻挡,他们强行挡住民警。并煽动群众把警车围住。干部劝阻根本不听,还威胁干部不能让施工车辆走。这时警车就离开了村西的现场。当警车到鄣邓村委会西侧时,李某戊开一面包车挡住警车,强行阻拦民警执法办案,要求在街上处理。李某丁要求坐车,否则不准民警带人离开。李某丁上了警车后,刚走不到一百米有两个妇女带头强行拦住警车,李某丙开一灰色面包车把警车后面强行堵住,导致警车无法调头。李某丁下车,然后开始煽动群众,不让警车走,李某戊等人趁机叫喊把警车掀翻,并带头去推警车,李某丙拿砖块砸警车被民警拦住。镇村干部耐心做工作,但是带头闹事的李某己、李某甲、李某丁又提出无理要求。要求项目部拿50万元处理这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多,下午4点半左右,来了很多支援民警,曲沟派出所的民警才将项目部的违法人带走。这个案件中带头强行闹事的有李某丁、李某己、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丙等人。李某己从始至终都是带头闹事煽动群众妨害公务、辱骂派出所民警。李某戊、李某丁两人也是带头煽动者,李某甲也是积极的围攻者,李某丙积极参与并带头煽动群众围攻民警,还拿石块砸警车。7、证人石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鄣邓村的二十多个村民到施工现场不让清理垃圾,并且从地上拾砖头砸钩机,程某某也从地上拾了块砖头吓唬村民,二、三十个村民就朝程某某过来,揪住程某某脖子开始推打,其和王某乙就到跟前解围,后来派出所就到现场。有个40岁左右的男村民在地上坐着说被砸了,民警准备把程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村民陆续往现场来,有五十多个村民拦住民警不让走,让民警现场办公处理,并围堵警车,其是12点多离开现场的,走的时候,警走还在现场,警车什么时候离开的其不知道。8、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内容同石某某证言基本一致。9、证人程某某证言:其在安阳县曲沟镇鄣邓村省道301改线项目部负责一标段全部工作。2014年11月16日早上其到施工现场,见有三、四个人拿砖头砸其钩机,其就拿一土块扔向砸钩机的人,并推了一个人的肩膀。其他老百姓就都围了过来要打其,后来项目部的王经理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要传唤其去派出所时,有五、六个人就带头起哄闹事,不让民警把其带走,后来给了对方两万块钱。民警带其上警车时候,那几个人又开始起哄闹事,要求民警给其戴上手铐,并把警车拦住,要求在现场处理,一个年轻男子还拽方向盘。有一辆面包车横在警车前阻挡警车前进,后面也有一辆面包车把警车后面给挡住,期间还有人掀警车,但是没有掀翻。当时其一直在车上坐着,具体的情况不太清楚,后来看见有特警、交警还有更多的民警、警车。大约到下午四点多才让其坐的警车开走。从传唤其去派出所接受询问到实际离开鄣邓村持续了6、7个小时。10、证人李某辛(曲沟派出所巡防队员)证言:2014年11月16日曲沟派出所到鄣邓村西头的301工地出警,被当地村民阻拦,直到下午16时多,才让离开。11、证人赵某(曲沟派出所巡防队员)证言:证明内容同李某辛证言基本一致。12、案件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6日上午曲沟派出所民警在鄣邓村处警时被群众阻挡、围攻,持续到下午4时才离开现场。13、抓获证明:2015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曲沟鄣邓村被抓获。14、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甲的行为属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煽动群众长时间围堵派出所民警和警车,阻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申 岩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