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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孟祥春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孟祥春,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杨军,男。被告孟祥春,男。被告张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孟祥春、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