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耿义芹诉被告陈飞、石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义芹,陈飞,石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耿义芹,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住涿州市。被告石洪磊,住涿州市。原告耿义芹诉被告陈飞、石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耿义芹提供的被告陈飞、石洪磊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义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建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