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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耿义芹诉被告陈飞、石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义芹,陈飞,石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耿义芹,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住涿州市。被告石洪磊,住涿州市。原告耿义芹诉被告陈飞、石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耿义芹提供的被告陈飞、石洪磊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义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建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