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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忠海、卢春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王忠海,卢春梅,台州湘煦胶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15号原告: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印亮。被告:王忠海,(温岭市华标轴承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卢春梅被告:台州湘煦胶管制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浙江温岭市泽国镇腾蛟村(温岭市华标轴承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忠海、卢春梅、台州湘煦胶管制品有限公司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00元,由原告故城县昌利钢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鄢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