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镇远供电局与徐宗奎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远供电局,徐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镇远供电局,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236号。组织机构代码21601049-4。法定代表人刘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靓雯,女,该局企管法务。被执行人徐宗奎,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宗奎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宗奎在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18918.21元和3000.00元,共计21918.21元。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吴 寿 华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