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昌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56号罪犯杨昌喜,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池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昌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杨昌喜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5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2012年5月30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昌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昌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