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俭与周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周晓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俭,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晓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俭诉被告周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