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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俭与周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周晓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张俭,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晓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俭诉被告周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