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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军业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业,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兴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业,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峰杰,经理。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东,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兴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庆华,经理。被执行人宋卫东,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涛,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卫民初字第370号和(2015)卫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兴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卫东、宋涛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逢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