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邓学银与牟小敏,曹远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银,曹远富,刘运群,傅仕发,牟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邓学银,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远富,男,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刘运群,女,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傅仕发,男,生于1983年7月2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牟小敏,女,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学银诉被告曹远富、刘运群、傅仕发、牟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学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学银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邓学银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