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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菊清与杨小芬、郑明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清,杨小芬,郑明飞,管云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菊清。委托代理人:符士勇,浙江士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芬。被告:郑明飞。被告:管云香。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了原告张菊清与被告杨小芬、郑明飞、管云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杨小芬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