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韩桂林与司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林,司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340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韩桂林,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司武祥,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韩桂林与被执行人司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司武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司武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武祥银行存款42617元(含执行费579元、诉讼费用1835元、利息1620.64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司武祥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成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01205号申请执行人:韩桂林,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青龙乡方岗村方岗组。被执行人:司武祥,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史河村王才组,身份证号341124197202184870。申请执行人韩桂林与被执行人司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司武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司武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武祥银行存款42617元(含执行费579元、诉讼费用1835元、利息1620.64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司武祥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光辉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方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