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兰川诉张洋、江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川,张洋,江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兰川,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张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江丹丹,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川诉被告张洋、江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川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洋、江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诉讼保全费620.00元,由原告兰川承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