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张某,农民,河北省遵化市。被告荣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