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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朝刚与汤善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善斌,刘朝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善斌。委托代理人: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凡千,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刚。上诉人汤善斌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朝刚原审诉称:刘朝刚开办驾校,汤善斌系刘朝刚雇佣的员工,因其经常用刘朝刚的车辆干私活,2015年3月10日被刘朝刚辞退。辞退时汤善斌不仅继续占用刘朝刚的皖A×××××号车,而且又于4月1日强行将刘朝刚的皖A×××××号车开走。汤善斌的不法侵害,不仅使刘朝刚的财产受到不应有的侵害,而且使其正常训练受到极大影响。现刘朝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汤善斌停止侵害,及时完好地向刘朝刚返还皖A×××××号、皖A×××××号车;2、汤善斌按每车每天300元赔偿损失10500元(至起诉日),后期续算;3、汤善斌承担本案诉讼费。汤善斌原审未陈述答辩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朝刚系巢湖市顺达汽车驾校山王咨询点的负责人。2015年2月17日,刘朝刚与汤善斌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甲方(指汤善斌)每招收一名学员,乙方(指刘朝刚)向汤善斌支付400元;……刘朝刚每月需向汤善斌支付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拾日刘朝刚向汤善斌支付基本工资加提成……后双方因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解除合同后汤善斌将刘朝刚先前交于其驾驶的皖A×××××号桑车未予归还刘朝刚,又于2015年4月1日强行将刘朝刚所有的用于驾校培训学员的皖A×××××号普桑车开走。刘朝刚要求汤善斌返还车辆遭到拒绝,遂于2015年4月8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皖A×××××号、皖A×××××号普桑车的行驶证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涉案的A05N29号、皖A×××××号车属于刘朝刚所有。汤善斌无法律根据和合同的约定取得该两辆车,构成侵权,故对于刘朝刚请求返还上述两辆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汤善斌扣车行为,使刘朝刚的正常培训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酌定按每车每日100元的标准赔偿。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第六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汤善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完好地返还刘朝刚所有的皖A×××××号、皖A×××××号普桑轿车各一辆;二、汤善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刘朝刚损失7200元,2015年4月8日后按每车每日100元续算至还车日止。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汤善斌负担。汤善斌上诉称:汤善斌受刘朝刚雇佣,于2014年4月25日到刘朝刚处(开办的驾校)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汤善斌的工资为3000元/月,同时还约定汤善斌每向刘朝刚介绍一名驾驶学员,刘朝刚向汤善斌支付提成费400-500元,后汤善斌陆续介绍驾驶学员共90余名,因刘朝刚一直未给汤善斌发放工资,汤善斌介绍的学员提成费用也未能按承诺兑现。2015年2月17日在汤善斌的强烈要求下,双方补签了一份书面协议。2015年3月10日汤善斌找刘朝刚索要近一年来的工资和提成时,刘朝因无钱支付,口头答应将皖A×××××号(价值约1万)、皖A×××××号(价值约l万)两辆车质押给汤善斌,为了防止皖A×××××号车辆丢失,汤善斌迫于无奈才将刘朝刚的另一辆皖A×××××号车开走保管,汤善斌的行为属于对质押物的占有。原审法院认定汤善斌的行为构成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汤善斌与刘朝刚之间的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刘朝刚不能支付汤善斌的工资和提成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刘朝刚自愿将皖A×××××号、皖A×××××号两辆车质押给汤善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但质押物已经实际交付,动产质押自交付时成立并生效,因此,该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刘朝刚的原审诉讼请求。刘朝刚二审辩称:汤善斌主张其工资加提成7万元,不是事实,如若拖欠这么多工资,驾校根本无法经营,另外,其他员工也是一样按照约定期限发放工资。提成有口头约定,但因为汤善斌有违规违纪行为,提成被抵销了。汤善斌主张存在车辆质押合同是无中生有,没有任何协议。综上,汤善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朝刚二审期间所举证据同原审,汤善斌质证认为:1、对桥头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该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汤善斌与刘朝刚之间存在劳务费拖欠问题;2、刘朝刚在询问笔录所陈述的事实有部分与客观事实不符,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汤善斌支付了11个月的工资,也无证据证明汤善斌在被雇佣期间存在违反驾校规定的行为;3、对王兴娟等人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汤善斌既未与刘朝刚就皖A×××××号、皖A×××××号轿车签订质押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该两辆车系刘朝刚履行质押合同主要义务的结果,故汤善斌主张刘朝刚已将该两辆车质押给汤善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皖A×××××号、皖A×××××号轿车属刘朝刚所有,汤善斌无权占有该两辆车,现刘朝刚主张汤善斌返还原物并赔偿占有期间给刘朝刚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汤善斌主张刘朝刚欠付其工资报酬,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汤善斌可另行主张,但即使刘朝刚欠汤善斌工资报酬,亦不构成汤善斌占有该两辆车的合法理由,即汤善斌无权占有该两辆车。综上,汤善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上诉人汤善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