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揭丽英与陈奕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丽英,陈奕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揭丽英。被执行人陈奕彤。申请执行人揭丽英与被执行人陈奕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3日公告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361元。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金融、房地产、机动车辆管理等机构,但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艳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