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继伦与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伦,张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刘继伦,农民。被告张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伦与被告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继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继伦负担。审 判 长 朱永凡审 判 员 尹艳平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