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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继伦与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伦,张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刘继伦,农民。被告张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伦与被告张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继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继伦负担。审 判 长  朱永凡审 判 员  尹艳平人民陪审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