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方汉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莉莉,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张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歙县通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周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建树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