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伟诉范华宇、孙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范华宇,孙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王伟,女,1986年1月19日生。被告范华宇,女,1987年3月16日生。被告孙某某,女,2000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范华宇、孙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