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雪诉陶治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雪,陶治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19-1号申请执行人:成雪,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陶治池,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陶治池的存款、收入126799.51元(其中本金125024.15元;执行费1775.36元);二、被执行人陶治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童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