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清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2007年4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文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与两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部小轿车至翔安新城“某某大酒店”工地阻止施工,后被告人洪某某与闻讯赶至现场的被害人洪某某因土方运输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之后,与被告人洪某某同行的两名男子从车上取出水管焊刀殴打被害人洪某某、刘某某、康某某,致洪某某、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某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3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洪某因琐事在翔安区新店镇东坑村村部发生口角,即电话纠集洪某(已判刑)及三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小轿车携带“草锄头”、棍棒等工具至村部旁。之后,洪某持“草锄头”欲殴打被害人洪某时被洪某某劝阻并抢下其手中的“草锄头”,即上前推搡被害人洪某,被告人洪某某等人则持棍棒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洪某及其妻许某某致被害人洪某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头部外伤致两处创口长度累计达11.5cm,CT检查示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量少)、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体格检查GCS评分14分,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位于翔安区新店镇东坑村村东XX号的住家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洪某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和1800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和解申请书、协议书、履行报告、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洪某某、陈某某、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洪某某、蔡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某、刘某某、康某某、洪某、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及同案犯洪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洪某某、洪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