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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珠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珠,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某珠,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陈某珠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珠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珠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珠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