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吴小玲与魏梓湖、黄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梓湖,1976年7月12日。原审被告:黄建良,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吴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小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